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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辉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安置楼1号楼4单元302室被害人蒙某、喻某、武某、任某合租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进入房间。王辉在武某、任某房间内的床头柜中找到黄金项链(带黄金项坠)一条,后又进入蒙某、喻某房间内翻找财物,被回到家中的蒙某、喻某发现、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辉抓获,并当场从王辉身上查获被盗黄金项链(带黄金项坠)一条、作案工具手套一双、锡纸若干、T型开锁工具二套。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带黄金项坠)价值共计2876.8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辉具有系累犯、犯罪未遂、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辉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手套一双、锡纸若干、T型开锁工具二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睿打印:扈艳红校对:韩睿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