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吉丽嘉益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吉丽嘉益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吉大丽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24号之二原告: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中段地王国际商会中心三十六层3624、3627、3628号。法定代表人:黄丽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广西吉丽嘉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高层3号商住楼1单元C1-14号。法定代表人:黄宁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广西吉大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C-3号(武鸣区双桥镇)。法定代表人:黄宁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潮,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西铁投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刘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昕,该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微斐,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吉丽嘉益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吉大丽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计6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900元,由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覃慧媛审 判 员 何宣江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