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綦晓雄、王虎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晓雄,王虎世,綦壮,韩世康,徐晓璐,徐浩,盛广淳,徐龙,綦海光,孙修磊,宋连宙,贾云令,王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綦晓雄,男,1998年6月19日,汉族,学生,住平度市。法定代理人綦振宝,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虎世,男,1998年3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綦壮,男,1997年9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韩世康,男,1997年10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徐晓璐,男,1998年3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徐浩,男,1998年2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盛广淳,男,1998年3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徐龙,男,1997年11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綦海光,男,1998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修磊,男,1998年6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宋连宙,男,1998年4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贾云令,男,1997年7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文凯,男,1997年10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綦晓雄与被执行人王虎世、綦壮、韩世康、徐晓璐、徐浩、盛广淳、徐龙、綦海光、孙修磊、宋连宙、贾云令、王文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