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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建华与李顺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华,李顺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034号原告白建华,男,1994年8月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宣恩县,被告李顺贵,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宣恩县,原告白建华诉被告李顺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