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建华与李顺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华,李顺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034号原告白建华,男,1994年8月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宣恩县,被告李顺贵,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宣恩县,原告白建华诉被告李顺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