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庆梅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梅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庆梅,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无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庆梅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庆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上午,在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东南山落叶松林北侧农田地内,被告人徐庆梅为方便耕种,将其家耕地内的玉米秸秆归堆后用打火机点燃,在未确认其所点的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徐庆梅离开该块地去其他农田地干活,当日中午,耕地内未熄灭的火蔓延进落叶松林,致使落叶松林发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4公顷。经侦查,被告人徐庆梅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烧荒引起森林火灾的主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火灾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庆梅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徐庆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上午,在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东南山落叶松林北侧农田地内,被告人徐庆梅为方便耕种,将自家农田地内的玉米秸秆归堆后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燃尽后,被告人徐庆梅在未确认火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该块农田地。当日中午,农田地内未熄灭的火蔓延进落叶松林,致使落叶松林发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4公顷。当日,穆棱市森林公安局接警后进行排查询问,被告人徐庆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2017年5月3日,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东南山落叶松林北侧徐庆梅农田地焚烧玉米秸秆形成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地表火先向北侧秸秆地蔓延,后随风力、风向向西面荒隔地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制作打火机照片;书证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徐庆梅到案情况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森林火灾报告,穆棱市林业局、穆棱市下城子镇人民政府出具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穆棱市下城子镇北安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穆棱市气象局出具2017年5月3日气象资料,穆棱市公安局下城子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被害人王某1、张某某、尹某某、王某2、陈某某、管某1、杨某1、管某2、王某3、杨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燕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庆梅的供述;穆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痕迹)字[2017]050号物证鉴定书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梅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徐庆梅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庆梅犯失火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庆梅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庆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桂菊审判员 刘玺臣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