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靳福来与XX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来,XX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靳福来,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执行人XX学,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靳福来与被执行人XX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学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福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学履行判决义务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被执行人XX学向申请执行人靳福来履行了5000元,下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2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XX学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福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