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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申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国先章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先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先章,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新龙电化集团林夕化工有限公司业主,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孝海,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再审申请人国先章因与被申请人代孝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3民终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先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代孝海没有实际占有该租赁物,租赁到期后,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子自然归村委所有,承租人不能继续占用该房子,也不对房子享有任何权利。代孝海主张恢复原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1日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涉案场地所有人梁家村(委会)并未与被申请人就涉案场地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进行协商或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合同到期不意味着地上建筑物自然归梁家村所有,涉案场地的地上建筑物系被申请人建设,租赁合同到期后再审申请人仍占有、使用该地上建筑物,理应继续支付租赁费;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房子自然归梁家村所有,被申请人对房子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地上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意味着建筑物无所有人,亦非意味对建筑物的破坏不构成侵权。再审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拆除建筑物,构成对被申请人的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国先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先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