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凤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王凤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3187号原告: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5773120C。住所:汝州市广成东路交警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喆,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生,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胡少峰,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霞,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生,住×××,现关押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原告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与被告王凤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少峰,被告王凤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号出租车行车证、牌照及营运证等返还原告,并拆除出租车车身标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管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管理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合同期间,经营管理权、牌照、营运证归属甲方,乙方拥有牌照、营运证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现承包期限已到,双方均未续签合同,合同已自动解除。按约定,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将车辆相关设施设备及车辆行车证、牌照等营运手续返还给出租公司,并去除车身上诚信出租车的标志标识,现被告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诉。被告王凤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诚信公司(甲方)与王凤霞(乙方)签订汝州市诚信出租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经营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车型:东风雪铁龙DC7163AT,车架号:841146,发动机号:7161190。第二条合同期限及权属,管理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合同期内,经营管理权、牌照、营运证归属甲方,乙方拥有牌照、营运证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在正常交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继续享受使用权。第三条规定了了交费时间及金额,乙方每月需缴纳管理费160元。第四条规定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2项规定,甲方对出租车统一形象(统一喷顶、加计价器、的士灯、防护栏、设定叫车电话等),明确出租车标识,提高上座率。第五条规定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终止、解除和变更,明确规定了六项可终止、解除、变更合同的情形。第七条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第五项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第五条第5、6、7款,第六条1-6款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管理权(行车证、牌照、服务资格证)。现诚信公司以该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行车证、牌照及营运证,并拆除出租车车身标识。被告王凤霞现关押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开庭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管理合同书,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被告,经营管理权、牌照、营运证归属于原告,被告在合同期内拥有牌照、营运证的使用权。现管理合同期限已到,原告有权收回经营管理权,被告应当将案涉车辆的牌照、营运证、行车证返还给原告,并拆除车辆上的出租车车身标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号出租车的牌照、营运证、行车证,并拆除出租车车身标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玲附页:本案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