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3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庆祥与黄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祥,黄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352号原告:郑庆祥,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林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祥与被告黄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郑庆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庆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的归还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林泉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祥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郑庆祥负担。审 判 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仁娉书 记 员 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