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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黑龙江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双鸭山市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盛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黑龙江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双鸭山市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盛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274号原告徐海军,男。被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黑龙江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被告双鸭山市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冯盛晨,男。原告徐海军与被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黑龙江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双鸭山市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盛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偿还我为其承揽的中国移动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集贤分公司移动生产楼工程的垫付遮光款805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按年息6%支付上款资金占用费用289800.00元;3.被告中国移动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海军未能提供被告双鸭山市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具体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26.60元(原告徐海军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