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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与张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张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920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香江家俱建材市场K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5TLY096。法定代表人:范计毛,。委托代理人:周德斌,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员工。被告:张晓华,女,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与被告张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步步高楼梯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