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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与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076号原告: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男,哈萨克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罗伟,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诉被告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新阿尔生阿合买提别克负担。审判员  李西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