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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王涛、张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王涛,张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4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健康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7552018L(1-1)。负责人:姚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林,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王涛,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黎,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被告王涛、张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功法人民陪审员  鹿 刚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