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岳生学与王新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生学,王新建,张素云,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589号申请人:岳生学,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新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素云,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岳生学诉被告王新建、张素云、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岳生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债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牟秀玲自愿以其名下青房权云门山字第201361**号房产、岳生书自愿以其名下青房权证益都私字第200415**号房产、孙秀清自愿以其名下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506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牟秀玲名下青房权云门山字第201361**号房产、岳生书名下青房权证益都私字第200415**号房产、孙秀清名下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5061**号房产,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的债权,期限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