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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马养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马养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马养,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马养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马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马养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亦未经林某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林权属将乐县漠源纸业社所有的“企坑”山场(坐落于将乐县漠源乡坑口村,林业基本图6林班6大班2小班)砍伐杉木13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杉木计立木材积4.564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吴马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砍伐的13株杉木经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已发还给福建省将乐县漠源纸业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马养已缴纳1亩生态复绿保证金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马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权证明、检尺野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毛竹山承包合同、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证人吴某1、朱某、吴某2、郭某1的证言;将乐县漠源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将乐县林业局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马养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计立木材积4.56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马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交纳生态复绿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马养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马养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