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戴某1,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2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某3,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戴某1,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戴某2,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戴某1、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黄某1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2017年6月28日,买受人戴某1(身份证号码)以44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戴某1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某1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戴某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