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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催2号申请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贾家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牛艳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朴,女,该公司会计主管,住高阳县。申请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42/21885410,票面金额为伍万元,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零肆月零壹日,收款人为湖北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金颖审判员  崔立新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