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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林,蔡云娥,易会昌,胡美秀,胡兵,凌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宜丰县新昌镇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小林,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蔡云娥(系胡小林妻子),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易会昌,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胡美秀(系易会昌妻子),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胡兵,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凌金利(系胡兵妻子),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小林、蔡云娥、易会昌、胡美秀、胡兵、凌金利(2016)赣09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1.1277万元。被执行人胡小林、蔡云娥、易会昌、胡美秀、胡兵、凌金利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