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济南米格内特服装有限公司其他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米格内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6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魏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其军,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卞晓雷,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济南米格内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徐树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商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执行人济南米格内特服装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拒不提供资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商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罚款15000元。相关证据有:当事人企业信息一份、投诉书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商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其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商人社监申字[2017]第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商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米格内特服装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强丽红审 判 员  王长青人民陪审员  李立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