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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严厉、杞县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严厉,杞县供销合作社,郑州金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抗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刘严厉,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杞县。一审被告:杞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一审被告:郑州金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号。刘严厉与杞县供销合作社、郑州金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杞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汴检民(行)监[2017]4102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