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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福与太赵炳璋、熊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太,赵炳璋,熊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83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太,男,汉族,1961年01月06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赵炳璋,男,汉族,1977年12月06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熊娅,女,汉族,1979年02月2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刘福太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170元,执行费1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炳璋,熊娅的房屋,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