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佑华与王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佑华,王文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994号原告:袁佑华,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省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阁,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袁佑华与被告王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袁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