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住滦县。2011年4月27日因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经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向红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耿某、王某等人在滦州古城“小亮烧烤店”吃饭饮酒后无事生非,秦某某、王某以店内顾客李某1等人看了他们为由,对李某1实施殴打,致使李某1在躲避殴打时脚部被扎伤。李某1跑出饭店后,被告人秦某某、耿某、王某继续追打李某1。李某1等人离开饭店后,被告人秦某某因找不到李某1,指使并与耿某共同打砸“小亮烧烤店”内的桌椅餐具玻璃等物品。在民警赶到后,责令被告人秦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时,被告人秦某某抢夺并摔坏民警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后被告人秦某某又在“小亮烧烤店”的后院内将许某1的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民警将被告人秦某某当场控制并带至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某踇趾裂伤为轻微伤。“小亮烧烤店”内被损坏物品的损失为550元,许某1汽车后挡风玻璃被损坏的损失为1320元,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的损失为1459元。上述被损坏物品损失合计3329元。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耿某、王某等人在滦州古城“小亮烧烤店”吃饭饮酒,因李某1等人看了他们,便酒后滋事,将李某1打伤,伤情鉴定为左某踇趾裂伤为轻微伤;后又将“小亮烧烤店”内桌椅板凳等物品毁损,被损毁物品损失为550元;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制止秦某某的违法行为时,又将民警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摔坏,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的损失为1459元:秦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又将在后院停着的许某1的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后挡风玻璃损失为1320元,上述物品共计损失3329元。另查明,秦某某、耿某对李某2赔偿5000元,并获得当事人李某2谅解;秦某某、耿某对许某1赔偿5000元,并获得当事人许某1谅解;秦某某、耿某、王某对李某1赔偿100000元,并获得当事人李某1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耿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证言、证人赵某证言、证人葛某证言、证人李某2证言、证人吴某1证言、证人史某证言、证人许某1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田某证言、证人郑某证言、证人李某3证言、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许某1被砸车辆照片、秦某某摔坏的执法记录仪照片、秦某某砸车时使用的铁锤照片、李某1的手机照片、滦公法损鉴临床字[2016]1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滦价认刑字【2016】第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和解书、户籍证明信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害人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因诈骗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可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艳秋人民陪审员 葛秀兰人民陪审员 董铁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