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敏与被执行人毕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敏,毕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姜敏,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被执行人毕秀娟,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椅圈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敏与被执行人毕秀娟在另案(2017)辽0681执971号同意两案相互抵顶。本案执行费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