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昱亮与岑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亮,岑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695号原告:徐昱亮,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岑静霞,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昱亮诉被告岑静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昱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昱亮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春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