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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7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3538.49元,执行费8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2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