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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某甲、张某与苏某乙、苏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张某,苏某乙,苏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552号原告:苏某甲。原告:张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澎。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乙(原告苏某甲长子)。被告:苏某丙(原告苏某甲次子)。原告苏某甲、张某诉被告苏某乙、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甲、张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