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030号原告:万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万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