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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030号原告:万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万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