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凌莉、陈广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莉,陈广祺,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凌莉,女,1978年3月4日,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陈广祺,男,1958年10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9月24日,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凌莉与陈广祺、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广祺、张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莉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凌莉与陈广祺、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广祺、张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