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鹏与赵立伟、王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赵立伟,王宜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42号之一原告:张鹏,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赵立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宜胜,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张鹏诉被告赵立伟、王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特殊工程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特殊工程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