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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鹏与赵立伟、王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赵立伟,王宜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42号之一原告:张鹏,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赵立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宜胜,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张鹏诉被告赵立伟、王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特殊工程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特殊工程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