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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文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文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654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州,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旭昊书 记 员 尚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