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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龙与谢水林、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龙,谢水林,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3080号原告:彭龙,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水林,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湖村。负责人:谢水林。原告彭龙与被告谢水林、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谢水林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支付本金5万元从2013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截至2017年3月14日利息共计50466.67元);二、判令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对被告谢水林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水林、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请第一项中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为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20日,被告谢水林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若引起诉讼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谢水林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确认。该借条另约定担保人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原告陈述,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系本案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案涉5万元借款已现金足额交付给被告谢水林。本院认为,原告彭龙与被告谢水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可认定被告谢水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水林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借条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自愿为被告谢水林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该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水林归还原告彭龙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越城霏雪情羽绒制品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锴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忠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