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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小军、谢赛姣与李祖荣、齐齐哈尔跨越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谢赛姣,李祖荣,齐齐哈尔跨越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81号原告:李小军,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谢赛姣,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李祖荣,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齐齐哈尔跨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宛屯村。法定代表人:邵桂芹,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珠峰区北局宅东劳动小区二号楼1层6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柏,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小军、谢赛姣诉被告李祖荣、齐齐哈尔跨越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小军、谢赛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谢赛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小军、谢赛姣负担。审 判 长  朱凌云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