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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楚冠军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203执323号之一被拘留人:楚冠军,女,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黄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丽申请执行徐关发、楚冠军、黄石港区金马家具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楚冠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楚冠军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