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石妹与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石妹,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635号原告:朱石妹,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文化路西段百纺站1-501号。法定代表人:张雪松。原告朱石妹与被告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石妹以中断诉讼时效为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石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