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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樊秀军与赵晓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飞,樊秀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飞,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昔阳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秀军: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昔阳县村民,现在阳泉一监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斌(系其弟弟),昔阳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上诉人赵晓飞与被上诉人樊秀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晓飞于2017年7月16日以被上诉人樊秀军尚在服刑期间为由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晓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赵晓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姣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海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