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克智、武安市寺庄乡小汪矿小汪联办铁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克智,武安市寺庄乡小汪矿小汪联办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谢克智,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被执行人武安市寺庄乡小汪矿小汪联办铁矿。地址:武安市寺庄乡。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谢克智诉武安市寺庄乡小汪矿小汪联办铁矿劳动争议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289178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