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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6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柱(QQ昵称“张珂”),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暂存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88元,发还被害人朱某;并判令被告人刘柱和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6210元。原审被告人刘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柱诈骗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刘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柱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