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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始,被告人马某某结伙陈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沈杨村张家宅XXX号棋牌室开设“斗牛”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陈某某、黄某某等九人,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元(其中扣押陈某某庄分640元)、赌具麻将牌1副、庄分箱1个。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民警工作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某、方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1、徐某2、潘某的证言及���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