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喜军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军,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军,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喜军诉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安执字第0026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手续。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