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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孙雪、房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孙雪,房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4207号原告:王佳佳,男,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雪,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房树云,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佳佳与被告孙雪、房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佳佳的委托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房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佳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2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现金852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孙雪、房树云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3日,被告孙雪向原告借款852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佳佳现金85200元整(捌万五千贰百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孙雪2017年2月23号。本院认为,被告孙雪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孙雪拒不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房树云与被告孙雪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原告王佳佳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雪、房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雪、房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佳佳借款本金8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孙雪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