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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绍兴金晖贸易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金晖贸易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金晖越商投资合伙企业,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金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方家桥村西小江大桥东岸。法定代表人:徐宝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号。主要负责人:沈葵揆,系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号中金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徐宝金。原审被告:绍兴金晖越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幢*****室。原审被告: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法定代表人:徐宝金。原审被告:徐宝金,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绍兴金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原审被告浙江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金晖越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金晖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怡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