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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胡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胡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陈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华恩、郑叶烨(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水根,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申请执行胡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71464.07元,执行费人民币48115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2516082.42元。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