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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60号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长安路***号警官花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ONC73。法定代表人:何克荣,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会,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堃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