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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远民与昆明易鼎建材有限公司等3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民,昆明易鼎建材有限公司,何伟,何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远民。被执行人昆明易鼎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何谷英。申请执行人刘远民于2017年2月13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9469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联系不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所查封的财产暂无变现的条件。经合议庭决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