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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恢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艳申请执行董剑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艳,董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恢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彭艳,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全永屯。被执行人董剑英,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全永屯。本院在执行彭艳申请执行董剑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剑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艳财产折价款46.5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