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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五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2行初11号原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增新,该局局长。原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五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茂义审 判 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