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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姚雪梅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梅,向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035号原告:姚雪梅,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向春芳,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原告姚雪梅与被告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姚雪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春芳在开庭前将所欠的购车款37000元支付给了姚雪梅,并受领了案涉车辆,姚雪梅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0元,由姚雪梅负担。审判员  杜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