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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梁国庆与林国珍、姚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庆,林国珍,姚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053号原告:梁国庆,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国珍,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姚秀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梁国庆与被告林国珍、姚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梁国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梁国庆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梁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雪凡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