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广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广斌,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6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孙广斌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F****的小型轿车行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与前方曾某某驾驶的渝HA****小型客车追尾,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孙广斌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6.0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孙广斌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到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认定,孙广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孙广斌赔偿了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表,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孙广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广斌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孙广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广斌赔偿了被损坏车辆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孙广斌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广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